萬美沙灘場域禁止事項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北觀管字第11403002631號公告訂定
一、 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維護萬美沙灘場域生態、環境及安全,特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 禁止於本場域公告區域(如附圖)從事以下行為:
(一)炊煮、生火等相關遊憩行為。
(二)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露營。
前項各款行為報經場域主管機關核准辦理者,不在此限。
三、 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附圖)-新北市萬里區萬里段523-1、871地號

界址坐標-TWD97
萬美沙灘場域禁止事項總說明
萬美沙灘屬於公共開放空間,惟遊客於本場域從事炊煮、生火及夜間露營等相關遊憩行為,易產生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疑慮,特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後續基於開放公共使用政策及實際發展狀況,依法滾動檢討調整之。本禁止事項要點如下:
一、 訂定依據。(第一點)
二、 禁止場域及禁止事項。(第二點)
三、 違反本禁止事項之裁罰依據。(第三點)
萬美沙灘場域禁止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