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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雙十國慶連續假期公共運輸票價優惠 及轉乘優惠補貼實施計畫

壹、國道客運票價優惠
一、 實施優惠期間:自108年10月9日0時起至108年10月13日24時止,共計5天。
二、 優惠適用對象:連續假期間提供服務之中長途國道客運路線(下稱國道優惠路線),包含該國道優惠路線其所發售之區間車票,並於開始發售預售票前報請核准。上述國道優惠路線以路線核定里程100公里以上為原則,路線未達100公里者,如經審核認定有助於疏解國道連續假期壅塞情形者,亦得納入優惠適用對象(路線詳附件1,如有異動將另為公布)。
三、 優惠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優惠票價原則:
1. 無訂有優惠票價之路線:客運業者於優惠期間,依該路線全票票價百分之八十五,並將尾數無條件捨去至5的倍數計算優惠票價,報經所轄監理機關辦理備查後方得實施。
2. 已訂有優惠票價之路線:客運業者於優惠期間,以既有經監理機關備查之優惠票價發售車票為原則。但因應市場需求得比照前目規定計算優惠票價,報經所轄監理機關辦理備查後方得實施。
(二) 補貼方式:針對全票票價與優惠票價之差額予以補貼。
四、 客運業者應於實施優惠期間截止後,依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稱本局)所訂之期限內備具相關文件向本局申請補貼,並依本局相關作業細部規定辦理。
五、 本局106年8月7日起於宜花東地區已實施轉乘國道客運優惠措施,本次國道客運票價優惠措施如與該措施重疊可享雙重優惠。
六、 參與本次國道優惠路線之客運業者須配合本次專案補貼實施相關宣導措施,於相關車輛及場站張貼優惠公告並明確標示;另於連續假期結束後將疏運成果資料函送本局。
七、 本補貼由本局於「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年度預算內支應補貼金額。

貳、國道客運轉乘在地客運優惠
一、 轉乘優惠實施期間:同「壹、國道客運票價優惠」。
二、 轉乘優惠實施範圍與路線:搭乘所有國道客運路線(含第壹部分之國道優惠路線)轉乘在地客運路線者(含市區客運與公路客運),享轉乘優惠。轉乘在地客運優惠之路線原則如下(另以公布之路線資料為準):
(一) 以國道優惠路線停靠之轉運站或起訖終端站,周邊之公車路線為主。
(二) 除上述路線外,經地方政府或各區監理所評估規劃認為可提升轉乘便利性之路線,亦得納入實施。
三、 轉乘優惠方式:使用電子票證搭乘國道客運路線後,於10小時內轉乘在地客運路線,享在地客運票價優惠;另如持紙票搭乘國道客運路線者,可於國道客運場站使用電子票證於場站過卡機進行過卡,後續再使用電子票證搭乘在地客運亦可享有優惠。
四、 優惠額度與次數:
(一) 轉乘運具如為市區客運,每趟次轉乘優惠為一段票或基本里程免費(優惠金額依各地市區客運票價及票種而定)。
(二) 轉乘運具如為公路客運,每趟次轉乘優惠為基本里程8公里內免費(如為優待票種亦優惠基本里程票價)。
(三) 每日轉乘優惠次數不限,惟每次優惠須搭配搭乘1趟國道客運路線。
(四) 轉乘優惠與地方乘車優惠發生競合時(如臺中市市區客運10公里免費),如地方政府優惠措施優(或等)於本案優惠,則維持其既有之優惠不再給予補助;如優惠措施低於本案優惠則補助其差額。
五、 優惠金額減免與補貼方式:乘客搭乘國道客運路線轉乘在地客運路線,優惠金額直接由電子票證內儲值金額減免;另客運業者配合執行短收之乘客票差金額,由本局經費補貼。
六、 國道客運路線過卡機設置方式:由各客運業者於大型轉運站或起訖終端站內自行設置,設置地點以於場站內設置為原則,且每條路線應至少設置一過卡處,並可多條路線共同設置;另如車內或月臺已有設置電子票證驗票機可供刷卡者,得免再設置過卡機。
七、 其他作業事項:
(一) 在地客運業者需配合辦理驗票機設備程式修改及設定部分,由本局提供部分經費補助,補助標準如下:
1. 補助驗票機程式開發及修改設定契約金額49%(含程式開發及驗票機軟體修改費用)。
2. 程式開發費用以客運業者為單位,每業者以補助5萬元為上限;如業者係屬不同轄管機關或路線系統,則可分別請領。
3. 驗票機軟體修改費用以配置驗票機數量為單位(含備機),每機以補助200元為上限。
4. 前項經費補助以一次性為原則,後續配合政策再次實施時,相關費用不再補助。
(二) 本案之督導查核與核銷作業等參照「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相關程序辦理,在市區客運部分由其轄管之地方政府辦理,公路客運部分則由各區監理所督導各業者配合辦理。
(三) 地方政府或監理所得就本案執行情形派員進行相關督導查核,相關客運業者應配合辦理。
(四) 本案執行結束後之請款核銷作業,客運業者得於1個月內依附件2格式檢具電子票證相關報表資料(含電子檔),提送轄管之地方政府或監理所審核辦理;相關補助經費由本局匡列分配至各區監理所,後續由各區監理所核撥予各地方政府(市區客運部分,請各地方政府就近向各區監理所申請)及客運業者(公路客運部分),或與其他連續假期轉乘優惠經費合併請領。
(五) 各轄管單位審核業者資料如發現有偽造、虛報及浮報等不實情形,該筆交易應予以剔除不予補助,相關損失由業者自行吸收,致機關損失亦應由業者一併負擔;另針對資料審核結果業者如有異議,得提出相關說明或佐證資料經審核確認後可准予認列。
(六) 請各票證公司協助轄管單位提供電子票證刷卡相關報表資料,以利與客運業者資料雙邊勾稽比對,核銷金額原則以兩造報表資料比對取小值為準。
(七) 相關作業如有未盡事宜,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並得由本局補充規定之。
參、臺鐵轉乘在地客運優惠
一、 臺鐵轉乘在地客運優惠部分原則比照「貳、國道客運轉乘在地客運優惠」實施內容及規範辦理。
二、 轉乘優惠方式:使用電子票證搭乘臺鐵後,於10小時內轉乘在地客運路線,享在地客運票價優惠;另如持紙票搭乘臺鐵者,可於臺鐵場站使用電子票證於場站過卡機進行過卡,後續再使用該電子票證搭乘在地客運亦可享有轉乘優惠(過卡機設置場站地點由臺鐵局規劃辦理)。
三、 有關轉乘在地客運端相關驗票機程式修改及設定費用,原則納入國道客運轉乘在地客運併同補助辦理,不另再提供補助。

肆、高鐵轉乘在地客運優惠
一、 高鐵轉乘在地客運優惠部分原則比照「貳、國道客運轉乘在地客運優惠」實施內容及規範辦理。
二、 轉乘優惠方式:使用電子票證搭乘高鐵後,於10小時內轉乘在地客運路線(高鐵快捷公車除外),享在地客運票價優惠;另如持紙票搭乘高鐵者,可於高鐵場站使用電子票證於場站過卡機進行過卡,後續再使用該電子票證搭乘在地客運亦可享有轉乘優惠(過卡機設置場站地點由台灣高鐵公司規劃辦理)。
三、 有關轉乘在地客運端相關驗票機程式修改及設定費用,原則納入國道客運轉乘在地客運併同補助辦理,不另再提供補助。 
伍、「台灣好行」電子票證半價優惠
一、 優惠實施期間:同「壹、國道客運票價優惠」。
二、 優惠路線實施範圍:共39條台灣好行路線(詳附件3)。
三、 實施方式:比照本局106年暑期使用電子票證搭乘「台灣好行」旅遊優惠行銷計畫辦理,包含計畫申請、查核督導及請款核銷等相關程序;另如「台灣好行」半價優惠與前述轉乘優惠同時發生可享有雙重優惠,先給予半價優惠後再享轉乘優惠。
四、 本項優惠措施前已辦理驗票機修改作業及提供相關補助,有關驗票機修改或設定等相關作業原則不再提供補助。
  連假交通疏運

最後更新日期:2019-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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