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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告】警戒期間請勿從事山區、岸際及水域遊憩相關活動,注意自身安全

一、為因應巴威颱風各項災害應變事項,茲劃定下列警戒區域,非持有本府核發臨時通行證者不得進入,違反規定者,執行機關將予強制執行,並依災害防救法第55條第2、3款規定處分:

(一)本市沿海地區及所轄漁港向海(河)側區域範圍。
(二)淡水河流域及其沿岸範圍。
(三)本市山域。

二、本公告自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將台灣北部海面列入巴威颱風海上颱風警報警戒區域起生效,解除巴威颱風臺灣北部海面海上颱風警戒區域後撤銷。後續如有違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情事,而符合發動即時強制之要件者,請海巡單位依據國家安全法第4條及海岸巡防法第4、5條等相關規定,依職權執行出港管制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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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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