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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須知

水域遊憩活動安全管理

94.05.31北觀管字第0943000068號公告:麟山鼻岬角、富貴角岬角、獅頭山岬角、野柳岬角等四處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94.10.11北觀管字第0943000154號公告:白沙灣部分,游泳限制於救生服務之戲水區內,衝浪、獨木舟、 風浪板限制於戲水區外活動。

95.04.28北觀管字第0953000045號公告:淺水灣限制為游泳及獨木舟等遊憩活動。游泳活動限制於後厝漁港南廁防坡堤、淺水灣停車場左前方防坡堤、環礁及沙灘圍成之自然戲水區內為之。獨木舟活動限制於游泳活動範圍區域外為之。

103.12.11北觀管字第1030300618號公告:修正萬里東澳漁港南側防波堤與龜吼漁港北側防波堤間至等深線20公尺處海域水域遊憩活動限制僅供獨木舟、潛水及游泳活動。

104.07.31北觀管字第1040300452號公告︰基隆市大武崙澳底沙灘海域限制僅得從事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

105.6.2北觀基字第10513000891號公告︰基隆和平島公園內戶外水池區僅供游泳活動。

105.10.27北觀管字第1050300600號公告︰修正「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危險區域限制事項」,九大危險區域於發布為颱風警戒區域或預測平均風力八級且浪高六公尺以上時禁止進入;人員進入危險區域靠近岸際活動,應注意危險波浪(瘋狗浪)並穿著救生衣,不得有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之行為。

109.03.31北觀管字第1090300130號公告:修正「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金山中角灣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事項」,本水域僅得從事衝浪及立式划槳活動。

北海岸戲水安全須知

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特別提醒民眾,到北海岸沿線水域戲水應選擇安全水域,並且注意安全以免發生溺水不幸事件。

北海岸沿線水域旺季為5月至10月,建議遊客若想戲水,可選擇有救生員駐點水域,例如:淺水灣、白沙灣、中角灣等。

每年五至六月各學校期末考結束後,學生們常呼朋引伴到海濱戲水,為了省錢而選擇在無人看管的水域戲水,以致發生集體溺水的不幸事件。另外,七月上旬各級聯考結束後,以及暑假即將結束的八月下旬至九月上旬,也是溺水事件發生的高峰期。鑒於北海岸海流與地形狀況相當複雜多變,民眾若不諳水性就很容易溺水,到北海岸從事水域活動應選擇有救生員駐站水域,以策安全。

衝浪活動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衝浪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攜帶救生設備;其於未配置合格救生員場地,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並應配置合格救生員。在本風景區提供場地從事衝浪活動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合格救生員至少一人;其於中角灣區假日至少二人。
  2. 瞭望台或巡護站。
  3. 救生設備;其於中角灣區並應配置專用動力救生設備。

三、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衝浪活動或提供場地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1.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或其他合法立案登記證明文件。
  2. 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前項提供場地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者,另須檢附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帶客從事衝浪活動或提供場地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者遇有緊急危難時,應即時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向本處、消防及海巡單位通報 。

五、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衝浪板及裝備,於遊客從事衝浪活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並須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

  1. 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衝浪板。
  2. 告知遊客活動期間安全繩應確實繫妥。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 動。

六、遊客在本風景區從事衝浪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1. 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確實穿戴安全繩,並檢查衝浪板。
  2.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請勿從事衝浪活動,並應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衝浪活動。
  3. 參加衝浪活動時,不得解開衝浪板與安全繩連接帶。
  4. 參加衝浪活動前,應確認活動提供者之證照、安全裝備有效性及保險事宜。

七、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違反第二點第一項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應於實際經營前,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1. 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 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3. 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三、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每組應配置一名合格救生員,救生員應攜帶救生浮標。

四、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1. 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同時向本處、消防、海巡單位通報。
  2. 就其提供之場地、器材,確保場地安全、獨木舟及其裝備保養良好、無損壞,並不得超過原設計乘載人數。
  3. 於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確認遊客已穿妥救生衣,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4. 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五、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1. 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至少一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暨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
  2.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獨木舟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獨木舟活動。
  3. 從事獨木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六、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違反第二點第二款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應於實際經營前,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1. 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 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3. 僱用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活動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
  4. 僱用帶客從事浮潛活動教練具備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三、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1. 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同時向本處、消防、海巡單位通報。
  2. 就其提供之場地、器材,確保場地安全及潛水裝備保養良好、無損壞。
  3. 於遊客從事潛水活動前確實檢查遊客已配置妥當各項潛水裝備,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4. 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四、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1. 不得單人從事潛水活動。
  2.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潛水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潛水活動。
  3. 檢查各項裝備之有效性,並熟練其操作方式。
  4. 從事水肺潛水活動,應依所擬潛水計畫之時程進行,潛水深度不逾越受訓的等級和經驗範圍。
  5. 入水前應先觀察瞭解浪況、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或請當地有經驗潛水員解說下水地點狀況。

五、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二款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第二點第三款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水上摩拖車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 管理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水上摩托車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 動,且具營利性質者,應於實際經營前,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1. 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 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3. 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三、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者,應提供至少一艘水上摩托車作為緊急救援設備,不得移作出租遊客使用,並懸掛紅色旗幟標示,每艘救援用水上摩托車應同時配置一名合格救生員。

四、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1. 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同時向本處、消防、海巡單位通報。
  2. 就其提供之場地、器材,確保場地安全、水上摩托車及其裝備保養良好、無損壞,並不得超過原設計乘載人數。
  3. 於遊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確認遊客已穿妥救生衣,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4. 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五、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1. 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安全頭盔。
  2.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
  3. 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繫繩。

六、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違反第二點第二款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立式划槳活動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立式划槳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依本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1. 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商業或其他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 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3. 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四、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1. 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同時向消防單位、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2. 先觀察瞭解浪況、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以確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並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活動。
  3. 就其提供之場地、器材,確保場地安全、立式划槳及其裝備保養良好、無損壞,並不得超過原設計乘載人數。
  4. 於遊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穿妥救生衣,救生衣並須標示明顯之業者名稱及編號,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並經書面確認。
  5. 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6. 依前點第三款名冊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

五、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1. 以個人身分從事立式划槳活動不得於無人看管海域獨自單艘進行,活動時至少一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暨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
  2.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立式划槳活動。
  3. 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六、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違反第三點第二款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第四點第六款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危險區域限制事項

危險區域位置(詳公告位置圖)︰

  1. 麟山鼻岬角石滬區一帶釣場(台2線23K)
  2. 富貴角婚紗廣場右側下方海灘區(台2線24.5K)
  3. 富基漁港港區入口消波塊旁淺灘區(台2線24.8K)
  4. 富貴角老梅溪口出海口處(台2線25.5K)
  5. 水尾漁港左側一線天景點礁石區
  6. 獅頭山公園中正亭下方步道岬角礁石區
  7. 海洋世界後方海王星碼頭邊堤
  8. 野柳舊隧道相思燈小凸岬
  9. 野柳地質公園(第三區野柳岬含畚箕湖礁石區、第三區瑪伶鳥石後方岩壁礁石區)

危險區域限制事項:

  1. 危險區域於中央氣象署預報下列天氣範圍時,禁止人員進入:發佈颱風警報為警戒區、預測平均風力達8級且浪高6公尺以上時。
  2. 人員進入危險區域靠近岸際活動,應注意危險波浪(瘋狗浪)並穿著救生衣,不得有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之行為。

違反前項限制事項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裁處如下:

  1. 危害自身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
  2. 危害他人安全之行為者,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溫泉泡湯須知

  1. 入浴前應先徹底洗淨身體。
  2. 患有傳染性疾病者禁止入浴。
  3. 患有心臟病、肺病、高血壓、糖尿病及其他循環系統障礙等慢性疾病者,應依照醫師指示入浴。
  4. 乾性及過敏性皮膚,應避免泡溫泉。
  5. 女性生理期間禁止入浴。
  6. 酒醉、空腹及飽食後,不宜入浴。
  7. 禁止攜帶寵物入浴。
  8. 浸泡溫泉時間一次不宜超過十五分鐘。
  9. 溫泉浸泡高度不宜超過心臟。
  10. 泡完溫泉後不宜直接進入烤箱,以免造成眼角膜傷害。
  11. 孕婦、行動不便老人及未滿三歲之幼兒,不宜入浴。
  12. 年歲較高、健康欠佳者,應避免單獨一人入浴,以免發生意外。
  13. 長途跋涉、疲勞過度或劇烈運動後,宜稍作休息再入浴,以免引發腦部貧血或休克現象。
  14. 泡浴中若有任何不適,請立即離池並通知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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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106年8月17日函頒「公共水域浮具安全使用及活動建議注意事項」雜湊值驗證 324 KB 3827 附件下載
最後更新日期: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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