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從事衝浪活動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二、業者應為從事衝浪課程遊客者(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旅遊平安)保險,每人保險金額最低新臺幣200萬元,另附加醫療保險每人保險金額最低新臺幣10萬元。
三、業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衝浪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 投保責任(旅遊平安)保險之契約證明文件影本。
- 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四、帶客從事衝浪活動,業者必須確實指導安全操作方法及應攜帶救生(衝浪)板方可下水從事衝浪活動。
五、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業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本處、消防(119)及海巡(118)單位通報。
六、業者不得帶領衝浪初學者,進入危險水域範圍實施訓練及教學。
七、各機關團體規劃衝浪活動訓練,需提出申請並檢具衝浪活動計畫,經本處核備後始准辦理。
八、參加衝浪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該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裝備符合安全有效性。
九、衝浪業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衝浪板及裝備,於遊客從事衝浪活動前,應就設備使用方式詳加說明、示範暨實施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且需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
- 提供合身防磨衣,防磨衣並須於明顯處標示業者名稱及編號。
- 確認遊客安全腳繩無損壞及脫落之慮。
- 確認遊客已適當及正確穿著合身防磨衣及安全腳繩。
十、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衝浪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 嚴格遵守衝浪規則:
i. 衝浪時應掌握一個人一道浪的原則。
ii. 二人的距離至少需保持一個衝浪板約五公尺以上的長度。
iii. 見前方有人起乘時,必須立即往反方向讓開,以免距離太近發生碰撞情事,而造成身體傷害。
iv. 在海上活動時須隨時注意自身安全,如感覺身體不適應立即返回沙灘休息處理,不可逞強。
- 入水前應先觀察瞭解浪況、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或請當地衝浪業者有經驗之合格救生員解說下水地點狀況。
-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品、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或精神異常等疾病者不得從事衝浪活動,以免發生意外。
- 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衝浪活動。
- 不得任意脫下衝浪板之安全腳繩。
- 必須保持沙灘整潔,不可隨意攜入危險物品及丟棄垃圾在周邊沙灘及水域。
十一、從事衝浪活動,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十二、颱風警報期間,依中央氣象署發布北部、東北部海上警報區域範圍時,各衝浪業者應配合停止所有水域活動,並主動勸導遊客上岸。
十三、業者違反本公告事項第三點、第四點、第十二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十四、遊客違反本公告事項第十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2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